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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2024-08-08 14:58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工作,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设立方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推动东坡区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设立方以推进慈善事业为目的,一次或多次捐赠,在慈善总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由慈善总会实行监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善总会下设的各类基金管理。包括:专项基金、冠名基金。

(一)专项基金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特定目的而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使用程序和执行标准,并依据其具体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的基金;

(二)冠名基金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设立的捐本捐息的基金,并享有基金冠名权;

(三)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慈善总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项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慈善总会用于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名称由基金设立方和慈善总会协商确定。

(一)专项基金格式为“设立方名称+XXX基金”。基金使用时须冠以“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字样,如“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设立方名称+XXX基金”;

(二)冠名基金格式为“设立方名称(个人称谓/单位名称)+XXX基金”,基金使用时须冠以“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字样,如“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设立方名称(个人称谓/单位名称)+XXX基金”。多个捐赠方共同申请成立的冠名基金,基金名称由设立方商议报慈善总会审批后确定。冠名基金的名称应有限定性,不能仅使用某一领域的宽泛名称(如:XX妇女儿童基金、XX关爱老年人基金等);

(三)基金名称不得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第五条 基金设立应协议约定认捐金额,启动资金必须为到账人民币货币资金。

(一)社区慈善微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3000元,保底资金为1000元,原则上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项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保底资金为5000元,原则上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2万元;

(二)冠名基金的设立方为自然人,设立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2万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1万元,保底资金为1000元,该基金使用方向可以用于设立方自主实施或慈善总会推荐的慈善项目;冠名基金设立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3万元,保底资金为1万元,可通过慈善信托等方式注入;

(三)基金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到期后,经设立方和慈善总会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基金设立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相关合法、有效执照证件正、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设立方是自然人的,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基金设立的程序。

(一)基金设立方填写《关于设立XXX基金的请示》,连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提交慈善总会;

(二)慈善总会组织安排与基金设立方进行会谈,对设立方基本情况、设立目的、基金发展规划等进行了解评估;

(三)慈善总会根据会谈结果出具设立意见并办理内部审批手续;

(四)对于不同意设立的,慈善总会向设立方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意设立的则签订《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XXX基金协议书》;

(五)基金设立方按协议约定注入启动资金;

(六)慈善总会对基金设立情况进行公告。

第八条  《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XXX基金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基金的名称、合作期限、捐赠金额、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资金使用的方向、管理及使用要求;

(三)捐赠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五)基金终止及剩余资金用途;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基金设立方和捐赠方凭慈善总会出具的捐赠票据,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有权参与基金所支持项目的相关活动,以及参与慈善总会开展的慈善荣誉表彰活动。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组织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或以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所有资金须进入慈善总会基本账户,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基金实施慈善项目或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要求。如基金使用方向为设立方自主实施或推荐的慈善项目,设立方应具备执行慈善项目的能力或团队,如需委托第三方实施,实施方可由设立方自行联系,也可由慈善总会按照程序委托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设立方开展慈善活动的图文资料应及时整理并报送慈善总会。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慈善总会可以与基金设立方商定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当年支出金额的10%。管理费用具体提取比例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准,可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也可由设立方另行捐赠。

第十四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管委会成员不应少于5人(单数),可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2人。其中:理事长由该基金设立方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刻制印章,且无权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基金名义对外签约。基金实施公益项目需要对外签约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区慈善微基金实施公益项目可以镇(街道)、村(社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协议。

(二)捐赠方设立的专项基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设立的冠名基金实施公益项目需要对外签约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购买物资数量和金额大或存在后续安装和服务的,由基金设立方、慈善总会和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

2. 购买第三方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执行公益项目的由基金设立方、慈善总会和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

3. 特殊情况不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可由基金设立方向慈善总会提出申请,经慈善总会同意后,由慈善总会与第三方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基金设立方应遵守: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慈善总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及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慈善总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征得慈善总会同意;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使用带有“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XXX基金”全称的规范名称;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承诺并保障捐赠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五)严禁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非法获取利益。

第十八条 基金捐赠资金到账后,慈善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安排专人对接,协助做好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提供项目推荐、传播策划建议等服务;

(五)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捐助,切实维护基金的良好信誉,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六)经捐赠人同意后,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七)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八)基金的捐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慈善总会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口头警告并暂停基金活动1个月,基金设立方须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修正;警告两次仍未停止违规行为的,慈善总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暂停基金活动3个月;书面警告无效的,慈善总会有权注销基金;

(二)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慈善总会有权注销其基金,情节严重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经研究决定注销基金的,慈善总会将向基金设立方下达基金注销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注销,基金内剩余资金由慈善总会直接统筹用于其他慈善项目;

(四)基金注销后,慈善总会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澄清。

第四章  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资金全部进入慈善总会基本账户,慈善总会对基金资金设立单独财务科目,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基金使用方向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慈善总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符合基金设立签署的合作协议;

(四)具有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五)符合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分为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定向支出的,由捐赠方根据自身的意愿向慈善总会提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章程》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则,即可组织实施。不定向支出的,由慈善总会向捐赠方推荐慈善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征得捐赠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金年度活动支出按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

第二十四条  基金使用和拨付流程。

(一)基金使用流程:

1.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策划慈善项目,制定《慈善项目实施方案》;

2.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慈善总会提交《慈善项目申请书》和《慈善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实施。

3.项目实施过程中,慈善总会负责对项目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及信息公示;

4.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管理委员会形成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总结、项目取得成效、项目宣传成效、项目资金使用预决算对比表、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表等)。

(二)基金拨付流程:

1.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资金使用方向和金额,形成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资金支付的会议纪要;

2.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慈善总会提交请款函,请款函需有两名以上成员签字,并附上《基金管理委员会资金审批会议纪要》;

3.慈善总会根据请款函及相关报账资料,按照财务管理流程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到相应账户。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慈善总会的年度财务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慈善总会有权对基金的运行情况、各类慈善活动及宣传进行监督,并有义务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总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慈善总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设立、更名和注销,管理架构和人员情况,募捐开展和项目资助等信息,慈善总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地披露。

第六章  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条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终止,经慈善总会相关决策流程审议后办理清算终止手续:

(一)完成设立目的;

(二)基金到达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发起人无续签意愿,基金协议到期终止;

(三)基金年度注入资金连续2年未达到协议约定额度;

(四)持续1年未开展任何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且未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

(五)基金设立方存在认定的违反行政、民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不具备行政、民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应的行为能力,或违反基金捐赠合作协议约定,或给慈善总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坏慈善总会名誉的;

(六)经慈善总会认定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自基金进入终止程序之日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设立方和慈善总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期间不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终止后剩余资金,若基金合作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由慈善总会统筹安排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基金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基金的责任免除

第三十三条 慈善总会除依法依规管理基金外,不承担基金设立方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基金设立方签订基金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如继续履行协议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书面向慈善总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合作。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基金协议无法履行时,基金协议自动解除,慈善总会、基金设立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慈善总会可根据日常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制度框架下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4年7月3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解释权归慈善总会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

 


捐赠账号

人民币接收捐赠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

账号:72220100058370619

开户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备注:请注明捐款用途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169号

电话:028-35019210

邮箱:51022548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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