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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24-08-08 14:57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慈善总会”)理事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一切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策,做到决策规范化和民主化;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和专家论证等,确保科学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省、市、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因会员单位内部调整原因导致的理事变更事宜;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含名誉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慈善总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增补、罢免人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五)其他应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材料审定

第四条 议题由慈善总会办公室进行搜集汇总,并报会长确认。

第五条 所提交议题涉及财务支出的,应充分说明详情,包括:具体事由、所涉金额、审批情况等。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报告的,应告知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情况报告。

第六条 涉及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选举事项的,应充分披露候选人基本情况,至少包括:

(一)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所在企业或组织注册地、注册资本、行业等企业或组织情况;

(二)候选人或企业、组织在慈善公益领域的过去或现实情况。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三日前发出开会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形式等;

(二)需表决的议题,包括议题名称、内容、相关说明材料等信息;

(三)会议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不得对议题进行修改或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在正式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获表决同意。无正当理由, 理事会会议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应在延期或取消情形出现至少一日内通知理事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有1/3以上理事提议时,也可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委托时,应明确授权事项,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委托,并同时通知慈善总会办公室,经确认备案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参会情况、会议议程、表决情况等进行监督。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纪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十三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或其代理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其他未登记或未邀请人员不得擅自入场。擅自入场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其立即退场。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十五条 宣布开会后,会议主持人应通报到会理事或理事代理人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议议题时,仅限理事或理事代理人发言,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发言。理事或理事代理人申请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指定发言席发言。多名理事或理事代理人同时申请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理事或理事代理人发言时,不应被中途打断,以保障理事享有充分的发言权。理事或理事代理人违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和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于需表决的议题,应当给予充分的审议时间。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人员2/3为通过。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程结束,全部需表决议题审议并表决完毕,表决结果宣布后各理事无异议,会议主持人可宣布散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提出复核,会议主持人应当复核。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二)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理事和代理人姓名、列席会议的监事姓名及特邀人员等;

(三)对每一议题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理事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五)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慈善总会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理事、监事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会议档案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由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慈善总会办公室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保密纪律,对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特别是涉及会议讨论情况、重大问题、未定事宜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按照慈善总会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2023年11月2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如有修改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所有。

 


捐赠账号

人民币接收捐赠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

账号:72220100058370619

开户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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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169号

电话:028-3501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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