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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章程

2024-08-08 14:59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MeishandongpoCharityFederation,英文缩写:MSDP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慈善文化,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促进行业建设,推动我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东坡区民政局,本会自觉接受东坡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设在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1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慈善募捐。建立各类基金;筹募、管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开展慈善活动。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

(三)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营造慈善氛围。

(四)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建设专业服务团队,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五)维护捐赠权益。为在我区开展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帮助,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六)指导与激励。对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本会会员、慈善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推动会员单位、慈善机构行业化建设,打造“慈善品牌”;收集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参考意见;鼓励捐赠善举,本会组成人员除考虑代表性和工作需要外,为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推荐作为理事、副会长人选;

(七)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宣传并参与慈善事业,收集反映慈善事业的情况、意见和要求,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东坡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因会员单位内部调整原因导致的理事变更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变更、设立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除第十六条所明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坡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东坡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东坡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重大慈善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人数3名),由1名监事长、2名监事组成,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一)监事会监事由本会选聘,监事应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本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监督管理能力和经验。本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以及本会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二)监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监督本会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并可对其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善款捐赠与赞助,指定的工作经费捐赠与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的利息、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等。项目管理经费及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一)宣传慈善、大型活动和项目实施以及各种会议所需费用;

(二)实施慈善项目所需的费用;

(三)奖励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本会的办公费、培训费、学习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依法进行清点、登记,由专人管理,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会员按要求缴纳会费,本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兼)职会计、专(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费用,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工资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开展的重大慈善项目、活动或发生一次性重大支出等情况,应向主管单位报批,并根据情况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人数的2/3。包括:

(一)超过10万元非定向资金使用或公共突发事件筹集的非定向捐赠款物使用或项目立项;

(二)安排使用本会自有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进行重大资产购置、服务事项采购、宣传交流活动举办或其他非日常运转费用支出事项;

(三)本会负责人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慈善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开展的慈善项目,须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捐赠资金来源和捐赠人意愿,将实施项目分为定向捐赠类项目、非定向性捐赠类项目、公共突发事件筹集的非定向资金所捐赠(资助)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一)定向捐赠类项目是指: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使用时,明确资金使用的用途、方式和受益人的项目、活动。包括:

使用专项基金所实施的项目;利用公开募捐筹集资金所实施的项目(非公共突发事件发起的公开募捐);捐赠人约定明确受益人的一次性救助、资助类项目等。

(二)非定向捐赠类项目是指:捐赠人未与或未充分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用途,需由本会再次确定用途、方式、受益人的慈善项目、活动。包括:使用项目结项剩余资金(原项目未约定剩余资金使用方向的)所实施的项目;使用日常小额非限定捐赠资金实施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定向模糊、需由本会再次分配的项目等。

(三)公共突发事件筹集的非定向资金所捐赠(资助)项目是指:本会使用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中接收的捐赠款物实施的项目、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定向捐赠类项目经捐赠人与本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捐赠协议后立项实施。
    第四十八条 非定向捐赠类项目由本会办公室提出项目方案后,按照项目预算大小分类报送审批同意后立项:

(一)项目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下非定向捐赠类项目,由会长审批同意后立项实施;

(二)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非定向捐赠类项目,应向主管机关报批同意后,报会长审批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共突发事件筹集的非定向资金所捐赠(资助)项目,按照捐赠款物使用方向和大小进行分类报批。

(一)使用方向为省外地区的捐赠资金,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定向划转至外省慈善会使用;

(二)使用方向为省内地区的捐赠资金,且捐赠金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由会长审批同意后立项或定向划转至相应地区慈善会使用;

(三)使用方向为省内地区的捐赠资金,且捐赠金额大于10万元的,应向主管机关报批同意后,报会长审批立项或定向划转至相应地区慈善会使用。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东坡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东坡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东坡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东坡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捐赠账号

人民币接收捐赠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

账号:72220100058370619

开户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备注:请注明捐款用途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169号

电话:028-35019210

邮箱:51022548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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