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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14:51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依法实施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捐款和机构运行经费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经费支出审批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办法,重大开支应向主管单位报批,并根据情况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规,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实行科学理财,实现捐赠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对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证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慈善总会接收的捐赠,必须及时按接收的捐赠款物价值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一)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支票,必须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支票、现金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二)捐赠物资的价值,须以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报关单、购货合同等有效凭据为基本依据进行认定。如上述凭据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经慈善总会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予以认定。捐赠物资拍卖或变现所得资金总额,作为该捐赠物资的价值予以认定。
接收的捐赠物资应登记入册,建立捐赠物资进出台账,并与财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条 政府主导的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全区性的捐赠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的捐赠和其它重大捐赠项目,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需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区民政局)审批,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非定向捐款的拨付,按签署的捐赠协议,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金额5000元以内(含5000元)报秘书长签批后拨付;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会长签批后拨付;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经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签批后拨付;金额10万元以上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长签批后拨付。
第八条 定向捐款拨付,以捐赠意向函或捐赠协议为依据,经办人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签批后拨付。
第九条 款项拨付后,财务人员依据相关资料及时入账。因缺少拨付款项依据而造成的后果,由实施项目的负责人或经手人负责。款项拨付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章 日常运行经费来源支出
第十条 慈善总会日常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的利息、增值收入、专项基金、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等。
第十一条 日常运行经费审批办法。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维修费、接待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车辆日常运营费用等)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门确认,金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报秘书长签批后拨付;金额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会长签批后拨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经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签批后拨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长签批后拨付。
第十二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保险、福利待遇、绩效奖等费用,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慈善总会各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由部门统一采购配发。物品购回后必须严格办理入库登记、领用手续。报销购置办公用品经费须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购货发票、购货清单、采购申请单。未经批准,自行购买的不予报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报废工作。
第十四条 慈善总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慈善总会外出公务活动及《差旅费管理办法》(眉东财行〔2014〕1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报销差旅费须按规定填报差旅费报销单。
第十五条 慈善总会车辆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注明用车时间、用车事由和目的地等,经专人审核后方可使用。车辆燃油费、维修费等费用需分管领导审批,会长签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会议费用标准原则上参照政府同类会议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慈善总会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领导职责。
慈善总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慈善总会负责人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组织领导本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等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组织本会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务;组织本会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保障其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第十八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单位制订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二)负责捐赠资金收付和其他业务往来资金的监督和审核。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完整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和季度、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文字说明清楚。
(三)严格按规定会同出纳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捐赠资金存款业务,妥善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确保资金安全;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地做好结息工作。负责捐赠票据、会费票据和其他票据的使用管理和审核。
(四)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复核和账目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类准确,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及时清理往来账目,每年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五)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财会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为领导合理有效安排资金提供依据。
(六)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票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七)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装订、管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八)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九)认真学习慈善、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财务技能和专业水平。
(十)负责其他与会计有关的事务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单位制订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接收、清点社会捐赠资金,及时出具合法捐赠票据,据实入账,不得向捐赠人(单位)开具白条和自制票据。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收付捐赠资金须及时逐笔登记,做到账款相符。
(三)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签章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无涂改;无论是外来原始凭证还是自制原始凭证,都必须执行2—3人签字报销制度,即:审批人、审核人、经手人。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四)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序时逐步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工作,并及时逐笔登记;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五)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建立转账票据借用单。
(六)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和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等相关印章,对于现金和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要保守保险箱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出借、出租账户。
(七)严格按规定会同会计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业务,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
(八)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银行存款日记账簿、现金日记账簿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九)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业务。
(十)认真学习慈善、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财务技能和专业水平。
(十一)办理其他一切与现金有关的业务,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财务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账户管理,不得设账外账,不得设小金库。
慈善总会的基本账户,可用于现金支取,以及慈善总会人员工资、五险一金、保险、福利待遇、绩效奖等及总会管理费的收支结算。
慈善总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根据实际需要,报慈善总会会长签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慈善总会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理财活动,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行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
慈善总会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永久性慈善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慈善总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理财活动的执行者。理财方案报慈善总会领导审批后执行。重大投资理财行为,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慈善总会日常办事机构有义务对合作单位的背景、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往来业绩等进行评估;审核资金运行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综合各项因素提出理财方案。
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理财方案应长短期相结合,采用分散投资的策略。理财投向不得包括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二十二条 票据管理使用规定
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入库、开票。填写票据时票据的项目要填写齐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为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完整,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领导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人员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各种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按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归档的范围包括财务部门涉及的所有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档案要填写案卷目录,作为基本的检索工具和统计工具。
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单独装订立卷、单独编制卷号。
会计档案保存规定:财务部门上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存放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专柜存放,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确保安全,严防毁损、散失、泄密。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置,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部门和会计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室设专柜保管会计档案,档案管理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单位领导或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3年11月2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眉山市东坡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